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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获拆迁款后迫妻子离婚,被判归还妻子应得拆迁款

来源:找法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4-04-10 09:10:07


     导读

韩小凤是一名孤儿,父母早亡逼迫她早早学会独立生活。2008年,17岁的韩小凤从河北滦县来北京打工。

2010年底,韩小凤生活出现了转机。远房亲戚帮她介绍了一个相亲对象:高兵,28岁,北京人,IT行业工作。两人见面后,韩小凤对高兵印象不错,觉得他话不多,人挺老实,高兵的目的也很明确,要找结婚对象。于是二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两人恋爱过程平淡顺利,唯一让韩小凤不太能接受的是高兵一直催促着要结婚,而韩小凤觉得自己年纪还小,不想过早结婚。但最终两人还是在2011年10月领证,成为夫妻。

据王海静律师介绍,二人当时并没有办婚礼。男方的意见是家里面临着拆迁,等拆迁完再风光地办婚礼,韩小凤同意。韩小凤事后回忆,这是高兵在婚前少有的明确提到拆迁问题的一次。

意外收到离婚起诉书

二人领证后,并没有住到一起,按照韩小凤的说法是,高兵声称自己经常出差,另外,公公离婚后又再娶,住在公婆家也不方便。而韩小凤也希望办完婚礼再住到一起。

婚后高冰再次提到拆迁问题时,是向韩小凤要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并告诉韩小凤说家里可能会多分一两万块钱。

2012年8月,韩小凤突然收到丈夫的离婚起诉书。高兵在起诉书中写道:二人因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且婚后二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韩小凤退还2.7万元彩礼钱。

看完起诉书,韩小凤伤心之余又十分不解:当初是你着急结婚,现在却又突然提出离婚,为什么?

王律师和韩小凤沟通后,认为她过于单纯,当初二人的结合也很草率。她决定帮助这个在北京没有亲人的女孩争取更多的权益。这以后,在王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韩小凤和高兵打了三次官司。

为了拆迁款 谁利用了谁?

2012年9月,高兵诉讼离婚一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庭审中,王律师看出男方急于离婚,但男方提到的诉讼理由被韩小凤一一否决,韩小凤和王律师的意见很坚决:不同意离婚。

“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同意离婚最能保护我当事人的权益。”王律师说,离婚诉讼中,一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如果提出离婚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就要等半年后,“我们不希望按照男方的要求迅速离婚。”

看到韩小凤坚持不离,原告代理人又提出,“韩小凤当初与高兵结婚就是为了分高家的拆迁款,现因无法满足她提出的几十万元的要求,才无奈提出离婚”。听到这一理由,韩小凤当庭大哭,她表示自己虽然知道高兵家面临拆迁,但绝不是为了钱,结婚只为在北京有个家,有一立足之地。

王律师说,在顺义一些地方,拆迁款是按照家中的人口数计算的,“家中多一口人,自然会多分一份钱。”而是否拆迁款下来、有没有韩小凤的份额,王律师和韩小凤当时并不知情。

先同意离婚 再起诉析产

庭上,法官问高兵,《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是否有韩小凤的名字,高兵答道:有。但他的两位代理人随即予以否认。对方的表现让王律师意识到:韩小凤可以争取更多的权益。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韩小凤同意离婚。高兵不再要求韩小凤退还彩礼钱,并一次性付给韩小凤3万元生活补助。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针对一个家庭整体的,据我了解,高兵家的拆迁补偿款还包括了他的父母。因为涉及他人,在离婚调解时,我们并未要求分割这一财产。”王律师说,“法官也明确告诉我们这需要另案处理。”

于是,韩小凤在2012年9月将高兵及其父母三人告上法庭,并向顺义法院提起了分家析产的诉讼请求,要求高兵及其父母给付自己应得的拆迁款14万元。

因为《拆迁补偿协议书》是这一分家析产案的关键证据,韩小凤请求法院调取了高兵家的《拆迁补偿协议书》。

一审韩小凤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

“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二是房屋及附属物的折价款,三是各项补助和奖励款,其中第三项是按照家庭人口数计算的。”王律师说,“据我了解,涉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者和建造装修者为高兵父亲,因此,我们主张分家析产的是第三部分款项。”

王律师说,《拆迁补偿协议书》中表明,涉诉房屋在2011年12月就被拆完,被拆迁家庭共有4口人,分别是高兵,其父母和韩小凤,王律师据此认为,韩小凤应分得四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兵和韩小凤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诉房屋拆迁,从拆迁档案中可以看出韩小凤是被拆迁人之一,依据相关政策,法院判决高兵一方拆迁补偿款的实际申领人是高兵父亲)给付韩小凤14万元。

判决后,高兵及其父母不服判决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结婚登记后 你们就是利益共同体

不管婚前男女一方或双方是为了达到某种经济利益,还是本着共同生活的目的,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就成为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成为一个共同利益体。即便是那些为了达到某种利益而结合的婚姻,一旦产生纠纷,法院最终还是要按照婚姻关系的程序去处理。

草率结婚会产生诸多风险。首先就是财产分割的风险。离婚双方要分清婚前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容易分割,但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分割清楚了,这其中包括像本案中的婚后获得的拆迁款项。因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利分割,所以其中一方极有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草率结婚的另一个风险是离婚麻烦。假若有一方不愿协议离婚,就只能走诉讼离婚的漫漫长路了。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诉,被告故意不接收传票就不能如期开庭审理,被告故意玩失踪还需要公告送达。即使如期开庭,一方坚决不离婚,第一次诉讼就不一定能判决离婚。这些情形都大大加大了离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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