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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案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3-07-11 15:38:23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梁某在2009年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于自己名下,而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并未分割该套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以被告梁某在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据房屋价值扣除应还贷款后向被告补偿房屋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诉讼中,被告梁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1)原告王某能否诉求分割上述房屋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条文明确了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请求法院进行分割,并对该权利未加以时效限制。此案中,原被告就该涉案房屋并未进行过分割,可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2)诉讼中,被告梁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能否继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法院会缺席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减少了诉讼的时间成本,更使一些人为逃避诉讼而“消失的人”无法逃避法律的处罚。

(3)对于该套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被告在离婚时并未告知该房屋的存在,属于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院追踪】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在离婚时就该房产未加以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主张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再由原告对被告作相应补偿,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估价,同时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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