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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05 14:10:39


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涉及很多问题,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谁?赔偿义务主体又是谁?什么时候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等等。

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可产生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强调的是,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一方”有上述过错,而对方没有过错,否则,如果夫妻“双方”都有上述过错情形的,则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相互之间不发生该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妻有权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害配偶权;但可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请求权主体

1、权利主体: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其他人都不是。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其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一方配偶因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其主体只限于婚姻当事人,不宜扩大,在婚姻案件中加入其他家庭成员更易激化矛盾。

2、义务主体: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意味着此诉不能向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如与有配偶者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

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追究夫妻中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至离婚,也不能越过夫妻过错一方直接向“第三者”追究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对“第三者”的法律制裁,只是将有过错的配偶列为赔偿义务主体。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2、如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基于此规定,既可以就物质方面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也可以就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第一,离婚物质损害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给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减少等。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婚后多年承担了全部家庭事务,一旦对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必然会导致该无过错方预期收益的损失。

第二,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精神损害行为带来的精神痛苦的抚慰金;非财产性补救措施,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上的民事责任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时限给予区别对待。

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的,原则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不得再以原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过错行为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原因主要在于,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中,应对离婚理由具有清楚的认识,如果不要求损害赔偿,应当视为其已经自动放弃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判决离婚后,无过错方不得再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2、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应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种情况是无过错方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中,均不同意离婚,因此也就无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其在判决离婚后再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另一种情况是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中提出。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先对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可对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判决;若调解不成,则应通知无过错方在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无过错方对损害赔偿请求享有上诉的权利和机会。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予受理;但协议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反诉作为完整的诉,具有诉的要素,是为了能在一起诉讼中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全面、终局地解决,而离婚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附带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不能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即该项请求权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因此不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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