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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奕夫妇协议离婚 女儿抚养权如归属女方 日后男方恐难要回 ——华南婚姻家事法律团队专业点评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时间:2014-07-08 13:47:45


黄奕“离婚大战”持续了一个月后,6日下午,黄毅清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早于7月4日已经跟黄奕正式签署离婚协议书,并本周三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诉讼。此后,相关媒体向黄奕律师孙加锋核实了此事,孙律师表示,现在仍处于协商阶段,包括离婚和名誉侵权这两件事。正式协议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后进行撤诉;一种是通过法院出调解书离婚。目前来讲,具体会采取哪种形式还未定。

 黄奕夫妇协议离婚 <wbr>女儿抚养权如归属女方 <wbr>日后男方恐难要回——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专业点评
 

昔日黄奕幸福的家庭合照

  

黄毅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离婚之后,女儿的监护权归黄奕所有,而黄毅清每月有大概有10天的时间可以跟女儿在一起。他说:“放弃打官司,为了女儿的成长,孩子先给她吧,毕竟两岁不到。其实女儿离不开我,她这样抢去,女儿心情也不好,现在都不太理人,我心里挺难受的,自己一个人在房间独自流泪。”

 

根据黄毅清“孩子先给黄奕”的说法,是不是暗示着日后黄毅清可能会继续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而进行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呢?那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规定呢?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孩子抚养权变更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协议变更。双方父母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方式,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变更。

(二)、起诉变更。双方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经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一方提出的抚养权变更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结合本案情况,华南婚姻家事法律团队首席律师李小非认为:黄毅清此时将女儿的抚养权协议让与黄奕,很可能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毕竟现在孩子年龄尚幼,我们在上篇博文中也已经分析过,如果由法院判决的话,抚养权判归母亲黄奕的可能性更大。从理论上来讲,黄毅清如果日后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话,可以待女儿年龄更大些、母亲丧失在抚养权争取上因孩子年龄而存在的优势时再行争取;但另一方面,届时黄毅清也会面临另一个困境,那就是一旦抚养权确定给父母一方后,另一方再要求变更的,法院会严格审查另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及相关证据材料,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因为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法律并不赞成频繁改变孩子的生活成长环境,包括与父母双方的相处方式。届时,除非黄毅清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奕一方有如上法律规定的不尽抚养义务等严重侵害女儿权益的事实情况,否则,争取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将存在非常大的难度。

最后,根据黄毅清的说法,双方目前仅就离婚问题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协商一致,但对于黄奕诉名誉侵权一案,黄毅清并没有提及。而目前微博爆料、不雅视频等各种消息仍然不断被爆出,双方似乎仍未就此问题协商一致。那么到底这场“离婚大战”的所引发的各种争议会随着协议离婚而落下帷幕,还是会继续对簿公堂,华南婚姻家事法律团队将会对此进行持续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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