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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生育问题致使感情破裂,法院一定判离吗?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15 15:57:51


以案说法
王某与白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11月,王某起诉至法院称:婚后一年半时间里,白某相继在多家医院就诊,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北京市通州区某医院、中国医学科学某医院、北京某1医院检查报告为证,而白某却隐瞒相关病情。同时王某发现白某在2008年做过人流手术,白某隐瞒病情欺骗王某,王某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并认为其父母年过花甲,一直期盼家庭新成员的到来,现白某的行为使其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折磨和创伤。

白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首先,夫妻两人感情很好,没有破裂,婚前两人已有深入了解。其次,白某没有做过人流手术,更不存在隐瞒情况,王某提供的人工流产病历手册并不是事实,王某所述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王某与白某系自主结婚,婚前对彼此较为了解。双方婚后长时间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较为深厚,王某虽称因白某婚前人工流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并未证明白某是否存在人工流产情形,以及人工流产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是否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且白某表示双方仍有较深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故法院认为王某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建立和睦家庭。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通民初字第17370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2126号。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均享有的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现实生活中常出现一方擅自剥夺另外一方生育权利的情况,特别是女方剥夺男方权利的情况,如拒绝怀孕生育子女、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等,对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但可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但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问题有纠纷,而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标准的,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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