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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 还能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吗?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五美律师 时间:2022-06-07 09:15:23


在再婚家庭中,如果夫妻一方对于配偶携带的未成年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当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其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否必然解除?换句话来讲,自己抚养的继子女在离婚后还能与亲生子女争夺遗产吗?
 
法律界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然可以,因为根据《继承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并未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加以限制,因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论其生父母是否与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都不影响其本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当然不行,理由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姻亲关系而形成,若姻亲关系解除则必然导致基于此种关系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基础的丧失,因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生父母与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则无法享有继承权。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究竟如何处理的呢,我们先看以下两则真实案例吧。
 
案例一: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均等继承
被继承人袁某于2016年5月16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袁某生前与前妻吴某英于1994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袁某某。陈某某与前夫陆某川生育一女陆某某。2000年8月23日,陈某某与陆某川协议离婚,约定陆某某由陈某某抚养。2000年11月1日,袁某与陈某某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袁某、陈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协议离婚。袁某死亡后,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袁某的全部遗产,理由是被继承人袁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陆某某已经十六周岁,14年之后随着被继承人袁某与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被继承人与陆某某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也随之解除,之后其与被继承人再无来往,陆某某从未来照料、探望过被继承人,更未赡养过被继承人,陆某某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应享有继承权。陆某某辩称陈某某与被继承人袁某结婚时其尚未成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关系很好。袁某生病期间的部分费用是从陈某某账户支出,而陈某某与陆某某的财产是混同的,故陆某某对袁某也尽了相应的义务,故应当享有袁某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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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陆某某生母与袁某结婚时,陆某某尚未成年;陆某某生母与袁某解除婚姻时,陆某某已经成年。此时,陆某某是否享有袁某的继承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袁某结婚时,陆某某在校读书,尚未成年,从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袁某办理的继父证明以及陆某某提供的照片等可见,袁某对陆某某的生活和教育都进行了关心照料,因此陆某某与袁某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并且不因袁某与陈某某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故陆某某应作为袁某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袁某某与陆某某按照法定继承均等继承袁某的遗产。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被继承人袁某与陈某某结婚时,被上诉人陆某某尚未成年,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认定被继承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某之间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进而认定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袁某的遗产有继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二: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郑某1于2002年6月30日出生,其母亲华某与郑某6于2003年12月22日再婚,郑某1随郑某6、华某共同生活。2016年,华某起诉郑某6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16年8月26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华某与郑某6离婚。离婚后,华某及郑某1即搬离涉案房屋,郑某6不再给付郑某1抚养费,郑某1也未看望郑某6。2018年9月4日,郑某6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去世时无配偶及其他子女。郑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郑某6涉案房屋由郑某1继承。一审法院查明郑某6兄弟姐妹共五人,除郑某6外,其大姐郑某2、二姐郑某3、大哥郑某4、二哥郑某5。郑某6丧葬事宜均由其兄弟及侄子办理,郑某1未参加郑某6葬礼及吊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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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华某与郑某6离婚时,郑某6与郑某1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一并解除?郑某1是否享有对郑某6的继承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对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如继父母与其生父母离婚时,其与继父母关系不解除,继父母仍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通过该规定可知,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与继父母关系随之消灭。
 
本案中,华某与郑某6离婚时,郑某1尚未成年,此后郑某6与郑某1无来往,亦未给付郑某1抚养费。郑某1在搬离涉案房屋后也未回来探望过郑某6,郑某6的丧葬事宜及吊唁事宜其均未参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郑某6不同意再继续抚养郑某1,郑某6与郑某1之间继子女关系已经解除,故郑某1不能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参与郑某6的遗产分配。
 
郑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采纳。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郑某1与郑某6之间存在抚养的事实,但是并未抚养其至成年,且在华某与郑某6离婚诉讼中可见郑某6不愿再抚养郑某1,离婚后郑某1与郑某6亦无往来,从情感上就此切断联系。由于婚姻家庭及继承法律旨在保护公序良俗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郑某1尚未成年时郑某6即去世,无法实现对郑某6的赡养,且基于郑某6与华某离婚后不愿再与郑某1维系抚养关系,现郑某1以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为由要求继承郑某6的遗产,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1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人民法院认定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对于继父母享有继承权主要基于以下事实: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
(二)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三)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上述司法实践也比较符合公序良俗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一般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完毕抚养义务之后,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能自然解除,继子女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此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也符合公序良俗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反之,若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尚未成年,一般认定为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否则继父母仍对继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未成年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并未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就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明显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也不符合善良风俗,故离婚时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母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的除外。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已经成年的,对继父母的遗产仍享有法定继承权。当然在实际分割遗产的时候,其对父母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等因素会作为如何分割遗产的考量标准,但毕竟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不容置疑。相信这个结果绝非被继承人所希望的,那么如何能够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呢?律师建议:继父母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遗产由亲生子女继承。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帮助别人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自己与其生父母离婚后,反过来还与自己的亲生子女争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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