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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已婚渣男蒙骗,五美成功为其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6-29 14:56:56


裁判要旨
1.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感情应当专一忠诚,这是社会主义基本伦理道德的要求之一,对婚姻家庭的不忠有违公序良俗,对该行为应当予以训诫。
2.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应有的基本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也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3.男女交往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行为,没有将另一方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侵犯了另一方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内容,人身权受到侵犯,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01年结婚,同年其配偶死亡,次年胡某生育遗腹子,此后胡某无再婚再育。汪某于2003年2月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同年4月生育长女,2011年1月生育次女,2017年6月与李某某协议离婚。
 
汪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胡某声称其无配偶,主动追求胡某,并以结婚为借口多次哄骗胡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最终致使胡某怀孕。胡某怀孕之后,汪某便想方设法让胡某打掉胎儿。汪某陪同胡某于2015年在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早期妊娠人工流产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患者、家属一栏签名确认。
 
2017年年初,胡某发现汪某已婚已育的事实,坚决与汪某断绝恋爱关系,但汪某仍还坚称自己已经离婚并继续骚扰原告胡某的亲人、朋友和同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胡某诉诸法院,要求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
1.被告汪某在与原告胡某的交往过程中是否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
2.被告汪某的隐瞒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胡某的一般人格权。
3. 被告汪某是否应该对原告胡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汪某侵犯原告胡某的一般人格权,汪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婚内出轨的渣男是否应当对“被小三”的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则过错方应当承担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但是,渣男与受害人双方之间并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不能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这也是很多居心不良的渣男肆无忌惮欺骗、玩弄善良女性的根源所在。那么善良的女性遭受渣男欺骗、始乱终弃之后,是否就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任由渣男逍遥法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本案就给善良女性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可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渣男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第一个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女方是“被小三”的事实?
 
被告的婚姻关系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存续期间有多长、什么时候解除,这都是比较容易证明的。但怎么证明女方胡某在与汪某交往期间我们并不掌握汪某的婚姻家庭情况、汪某存在故意瞒骗的行为呢?因此,证据的收集就非常重要了。本案中,胡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次取得汪某否认其已婚已育的信息记录及通话录音。之后,待胡某明确其已经掌握了汪某已婚已育的事实后,汪某又继续实施哄骗称一定会和现在的妻子离婚,与胡某在一起,这又间接证实了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胡某在交往。
 
因此,当事人要树立起保护、收集证据的意识。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会有很多的通话、聊天记录,其中的不少内容在诉讼过程中都是十分有力的证据。在双方关系决裂时,切勿赌气删除相关记录,一定要截图保存下来。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是证明被告隐瞒自己的已婚事实的强有力证据,根据其行为足以使原告误认为双方确实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的交往,使原告在错误的认识的基础上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在获得了这些证据之后,任凭被告在法庭中再怎么狡辩,也无法否认其隐瞒婚育情况与胡某交往的事实。
 
其次,在追讨损害赔偿费用时,受到对方伤害就医时所产生的相关票据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本案中被告导致原告怀孕并人工流产,原告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伤害,为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但是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些费用的存在,导致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主张最后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其实这点还是比较可惜,这一系列的费用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要有所防备,树立起保护、收集证据的意识,切勿随意丢弃,为了一时之气最后让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如何帮助受害人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即使是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若过错方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几种过错情形,无过错方也都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更何况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无婚姻关系,要争取精神损害赔偿更是难上加难。本案又是如何帮助受害者胡某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呢?
 
首先,原告丈夫早已死亡,婚姻关系已经终结,原告是在被告的欺骗下与其交往。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被告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置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境地。在双方的交往关系中,原告无过错,但由于被告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发展恋爱关系,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其次,人格尊严是公民所享有的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属于公民人身权的重要范畴。在双方不存在合法的男女关系的情况下,可通过主张侵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胡某积极主张自己的人格尊严收到侵犯的事实,从收集的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在与原告聊天的过程中明确否认了自己已婚的事实,足以使原告认为双方确实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交往,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被告发生关系,导致原告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被告的欺骗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也并没有将原告视为平等的人来对待,而是将其视为自己婚姻之外的附属玩伴。故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本案的第三个难点也是亮点在于成功帮助受害者取得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团队于2019年3月份对全国法院于2011年初至2019年2月期间作出的共935份因配偶一方出轨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判决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绝大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集中在2万元以内,甚至有相当多的案例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1万元以下。本案,律师团队充分搜集整理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被告有充足的经济承受能力、过错程度以及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多次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并利用原告孤儿寡母的弱势地位,欺骗原告感情长达六年之久,使原告无辜、被动、长期地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致使原告的身心遭受了严重的伤害,从而为委托人争取到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文总结
婚内出轨是备受社会大众指责的不道德行为,出轨的对象更是被公众强烈唾弃谩骂的对象。然而在本案中,看似不道德的外观下其实另有隐情。以为遇到了真爱的原告胡某被迫成为了被告出轨的对象,背上了“小三”的骂名。在不了解此案真实情况下,舆论很容易一边倒地斥责原告插足别人婚姻的行为,但在了解完真相之后,原告其实也是受害者。男女交往过程中,应该真诚相待,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应该多了解对方的关系背景,有无家室、子女等情况。切勿被当时的感情冲昏了头脑,无条件的只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
 
在实务中,存在不少打着恋爱交往的名号,欺骗感情、钱财的案件,双方之间只存在恋爱关系,并无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关系,受害一方要维权会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案中,原告胡某正是在交往过程中缺少警惕性,听信了被告汪某的花言巧语,过多的投入感情,最后不仅人工流产还被贴上了“第三者”的标签。既损失了感情又损害了自己的健康,还败坏了自己的名誉。另外在遭遇“被小三”情况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给那些在婚内出轨的人予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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