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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丨巧立遗嘱,杜绝遗嘱继承纠纷的发生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22-07-06 09:03:18


结合五美律师代理的大量遗嘱纠纷案件的经验,不知如何有效地订立遗嘱、遗嘱订立后频繁且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所订立的遗嘱未能妥善保管以及未设立有效的遗嘱执行机制等原因是导致遗嘱继承争议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的根源。对此,五美律师为大家献上如下妙招,以防患于未然,杜绝遗嘱继承纠纷的发生:
 
1.尽早订立遗嘱,和谐传承财富。
遗嘱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通过遗嘱,遗嘱人可以就遗产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份额、继承的顺序等各项内容作出自由安排。司法实践中,常常由于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在其死亡后,继承人就遗产的继承产生纠纷,上演兄弟反目、父子结仇等一幕幕人生悲剧。为了避免亲人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纠纷,对簿公堂,律师建议每个人都应当尽早订立遗嘱,确保财富和谐传承。
 
2.提倡自书遗嘱,如有必要,可同时由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自书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具有如下优势:
(1)自书遗嘱在订立、修改和撤销方面都非常方便、快捷。由于自书遗嘱只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公证、不需要见证人等,所以遗嘱人可以随时随地订立、修改和撤销自书遗嘱。
(2)订立自书遗嘱成本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请他人公证、代书自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自书遗嘱只要遗嘱人自己能够书写就可以完成,所以成本最低。
(3)自书遗嘱保密性最强。自书遗嘱可以不需要他人参与,保密性是所有遗嘱类型中最强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担心所立遗嘱在未来有可能引发争议,例如设立该遗嘱时,遗嘱人已经患病,继承人将来可能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引发纠纷,或者遗嘱内容倾向性较强,继承份额较少或者没有继承份额的继承人将来可能主张自书遗嘱无效而引发纠纷等情况,遗嘱人可同时设立见证人,加强该遗嘱的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设立自书遗嘱时,并不必要经过公证或者见证程序,但为杜绝前述争议的发生,为自书遗嘱设立见证人,不失为一个不增加额外成本的好办法。
 
3.无论采用哪种遗嘱形式,见证人的选择非常关键。
遗嘱见证人是受遗嘱人的委托,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对见证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首先,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再次,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订立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妥善保管。
遗嘱的保管有多种方式,包括自行保管,委托保管等。遗嘱人应有意识地做到使继承人了解有遗嘱的存在,但又不过早向继承人披露遗嘱的内容,以避免在遗嘱生效之前,即发生继承人因对遗嘱当中的遗产处分事项不满,而与其他继承人、甚至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的现象出现。同时,为了对遗嘱进行妥善的保管,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保管遗嘱,如能与遗嘱执行的功能相结合,则为上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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