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关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李小非律师,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动态新闻 > 以案说法 >

分手后,同居期间的财产究竟归谁?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22-07-20 14:21:23


同居已经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正在、即将、可能步入同居生活的你以及准备解除同居关系的你又是否了解同居期间财产的财产属性呢?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究竟归谁?别着急,小编通过案例告诉你!

 

同居无非导致三种结果:

保持现状→继续同居

改变现状→结婚

改变现状→分手

 

分手后,双方往往需要面对如何处置同居期间财产的问题。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提示您,解除同居关系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析产的,首先需确认财产是否是同居期间所得。

 

② 对已确认系同居双方共有的财产,双方均主张财产归属的,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确认男女双方对财产所占的比例。

 

 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对财产的出资比例、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房屋归属作出处理。

 

 

以案说法

卢某与郭某原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卢某与郭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卢某名下。房屋购买总价款为125万元,其中首付款60万元,公积金贷款65万元。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因对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26824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4)一中民终字第4035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卢某与郭某出资购买了房屋,该房屋属卢某与郭某的按份共有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应予以分割。

 

关于房屋份额问题,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应按双方各自出资比例确定各自所占房屋份额。

 

根据卢某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房屋购房首付款60万元系卢某出资。郭某辩称卢某转账支付的首付款60万元系其交给卢某的现金所存,应视为其个人出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郭某之相关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虽然郭某提供了其与卢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并在通话中多次询问卢某是否承认购房首付款60万元属其个人出资,但卢某在通话中未明确表示购房首付款60万元属郭某的个人出资,故郭某以此主张卢某未予反驳即视为承认购房首付款60万系其个人出资,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的首付款60万元是由卢某出资购买。

 

关于公积金贷款还贷的情况,卢某认可郭某于2010年4月9日偿还房屋贷款20万元及2013年12月2日、2013年12月31日偿还房屋贷款4600元,但否认郭某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向卡号尾号为2466的账户汇给卢某总计196,800元是用于偿还贷款的,原因是这些款项并非直接汇入卢某名下的公积金还贷账户中。卡号尾号为2466的账户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卢某提供给郭某的账户,且郭某每月汇入一定数额的钱款,其中有两次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的汇款。对此,卢某解释称郭某的相关全部汇款系用以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但郭某予以否认,认为其相关全部汇款系用以偿还房屋贷款。

 

因卢某就上述解释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郭某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向卡号尾号为2466的账户汇给卢某总计196800元系为了用作偿还房屋的贷款,无论卢某是否将该部分钱款实际用以偿还房屋贷款,该部分钱款都理应视为郭某偿还房屋贷款。

 

由于双方均无法确认各自已偿还房屋贷款中本金及利息的比例,故将依据公积金贷款本金65万元在双方已偿还房屋贷款和剩余尚欠房屋贷款总和中所占比例,确定房屋总贷款中本金部分所占比例,并据此确定卢某、郭某各自偿还的房屋贷款中的本金数额及卢某尚欠房屋贷款中的本金数额。

 

至于尚欠房屋贷款312,479.35元,该部分欠款系以卢某名义所借,且双方当庭均同意由卢某负责偿还,故而尚欠房屋贷款312,479.35元应视为卢某的个人出资,由卢某自行偿还。卢某主张分割房屋时在房屋总价值中先行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确定双方所占房屋的份额。

 

关于房屋如何分割,将根据房屋的实际占有状况等客观情况,参考双方各自调解意见,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判归郭某所有,郭某按照双方达成的房屋总价值及卢某对该房屋的购买出资比例给付卢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建议】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郭某认为房屋首付款是由其取款后交给卢某,再通过卢某的账户支付给开发商的。但郭某却未能提供较为直接的证据,包括自己的取款记录。而在双方矛盾爆发之后,郭某试图通过电话录音取证。但在此时,对方已经非常警惕,因此取证非常困难。最终,法院认定购房首付款60万元系卢某出资。另外,郭某在同居期间以及同居关系解除之后,有固定通过银行转账给卢某的记录,且金额较大,法院最终认定了这些款项是郭某出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纵观本案的认定情况,律师建议,在同居关系程序期间,双方在购入大件财物时,要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要注意避免通过现金操作,并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的用途。

 

另外,财产的归属未必与登记情况相一致。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双方各自所占房产的份额,双方各自拥有财产的情况,房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补偿款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当事人可从上述这些方面着手准备证据材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