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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三继承遗产?恐怕难过法律关!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周娟律师 时间:2022-07-29 17:47:14


案情回顾

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俩人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去世,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欧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也是他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11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今年45日,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案情来自广西新闻网)

 

法院审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欧先生以立遗嘱的形式将房子留给小三的行为显然是遗赠行为。而遗赠行为成立的一般生效要件就包含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本案的原告在欧先生与陈女士这段婚姻关系中,雷女士是他们婚姻关系的破坏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支持和鼓励这种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毕竟法院判决对社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其评判标准代表着普通大众的共同道德标准。故法院会认为男子遗嘱留房给小三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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