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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我需要养吗?——婚内借抚养非婚生子女转移财产的防范与救济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 王秀威 时间:2022-11-01 10:46:59


一、数据分析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以“非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抚养费”为关键词为检索条件,共录得案例146件,筛选出39件有效案件。本文的数据统计均系以这39件有效案件得出。
 
1.案件的案由分布情况:
在39个案例纠纷中,其中有21件不当得利纠纷,8件赠与合同纠纷,5件抚养费纠纷,3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件物权纠纷,1件离婚纠纷。
 
2、各地法院对支付给非婚生子抚养费是否侵害夫妻财产平等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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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个案例中,仅有一个案例在说理中提到,对非婚生子女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余案例中法院的态度均是,支付给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抚养费/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赠与非婚生子女财产,并不侵害夫妻财产平等权。
 
3、被告(婚外情人)以赠与款项为抚养费为由抗辩,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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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的法院会审理赠与款项是否涉及抚养费,并决定是否予以抵扣;13%的法院则以抗辩事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4、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合理抚养费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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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的法院认为给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抚养费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20%法院认为给非婚生子女合理的抚养费属于个人债务,不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1、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其非婚生子女是否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尽抚养义务,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否侵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2016年最高院公布了案号为【(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公报案例,明晰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态度。
 
案情简介
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情人尹某育有一子尹甲,并未经其配偶刘丙的同意私自与尹某签订抚养协议,后几经波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要求徐乙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给尹甲的判决。刘丙得知该判决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查徐乙的每月的收入为税前12.4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丙和徐乙在婚后并未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判决徐乙给尹某支付抚养费侵害了刘丙的经济利益,故判决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徐乙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乙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乙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甲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徐乙就支付尹甲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明确: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2、抚养费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超过其经济负担能力,或者企图借支付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其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那么,抚养费的标准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结合司法实践,抚养费的数额确定主要考虑以下认定标准:
(1)子女当下年龄阶段的实际开支;
(2)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子女生活当地的物价消费水平
(3)如果抚养费支付一方是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标准如果不高于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可认为抚养费的数额是合理的。
 
3、一方应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性意见:
(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非婚生子女没有抚养义务,该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12民终1674号】案件中,第三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赖某的同意向被告戴某频繁转账,对此,原告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法院审理查明,转账金额当中有106,873元为第三人李某支付给其与被告的非婚生儿子的抚养费,对于该部分款项,被告以系李某支付的抚养费为由,主张应从总额中予以扣除。法院认为,赖某对李某的非婚生子不负有抚养义务,故李某对其非婚生子应负担的抚养费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在李某、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予以扣除。
 
(2)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理权,如抚养费在合理范围内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抵扣。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1民终1612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男方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因此维持了抚养费可以从被告应当返还的款项中扣除的一审判决。
 
综合前述数据调查的结果,不难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法院倾向于支持支持第二种观点,这无疑给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婚外情人育有子女,本已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伤害了无过错一方的情感,如果还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对自己而言,可谓是雪上加霜。那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该如何实现自我救济呢?
 
三、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该如何救济?
1、结婚前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
在步入一段婚姻之前,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非常有必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尽职调查的质量决定了我们婚姻的质量。调查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我们这里不做展开,本文着重讨论对于未来配偶的既往婚育史的调查。
 
我们在影视剧当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桥段,婚恋中的一方追问另一方之前谈过几个男(女)朋友,有的恋人还会因此而闹矛盾,认为这属于一方的个人隐私,另外一方无权或者不应当刨根问底。实则不然。在五美律师经办过的案件中,就出现过不少因为对配偶的既往婚恋史不了解,在结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暴力倾向等性格缺陷,或者是隐瞒了之前的婚姻(恋爱)关系中已经育有子女、要承担抚养责任的事实,这些无疑都会给双方的婚姻关系带来致命的伤害。
 
截止目前,公民个人的婚姻关系和子女情况均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这些信息只有公民自己可以获取,其他人无法直接查询。对此,五美律师认为最高效同时也是最可靠的渠道莫过于通过坦诚的沟通,由拟建立婚恋关系的双方各自提供自己的证明文件,同时也建议多与对方的家人、亲朋好友沟通和交流,从中也可以获取大量的有效信息,以辅助我们做出判断。
 
2、避免配偶以支付抚养费的名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直接赠与给婚外情人的财物会被要求返还,因此有些案件中,出轨一方会将财物转移给非婚生子女,比如通过给非婚生子女买房或者以支部抚养费的名义支付金钱,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实践中,针对这种行为,如果能够查清出轨一方支付的钱款并非用于抚养子女,或者金额过高超出了必要限度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原配一方提出的返还请求。
 
举例如下:
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陕01民终13857号】案件中,王某在与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婚外情人关某同居并育有一子一女。王某与关某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合计150万元给其非婚生子女。法院经审理查明,协议虽命名为抚养协议书,但其约定的内容与支付抚养费无关,涉案金额较大,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且未经陈某同意,协议无效,涉案金额应全额返还。
 
在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豫1102民初3567号】案件中,韩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价值两百万的房屋给其非婚生子董某,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涉案房屋应予返还。
 
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赣10民终1203号】案件中,王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情人蔡某育有一子,并在分手时签订了《抚养协议》,约定了支付给非婚生子抚养费的数额,法院认为约定的抚养费远远超过抚养非婚生子所需的合理数额,判决签订的《抚养协议》无效。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夫妻一方若欲通过签订《抚养协议》约定高额的抚养费或赠与房屋给非婚生子女的方式意图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因此作为原配一方,需要着重予以防范的是对方在日常支付的抚养费上做文章,对此,五美律师建议原配一方要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支配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甩手掌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掌握家庭重要资产的登记和变动情况。
以广州为例。夫妻一方持身份材料即可查询到对方名下的公司股权、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此外[1],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密切留意财产的变动情况,仍以广州为例,如果夫妻一方要处理其个人名下大额资产,例如要卖房子的话,是不需要配偶表示同意即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易的。
 
(2)充分留意对方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账户的交易信息。
大数据时代,信息会说话。在五美律师处理的婚姻案件中,银行流水和电子账户交易信息往往会提供大量有用的线索,而这些材料的取得,往往有赖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个有心人。
 
3、提前签订协议,将一方对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约定个人债务。
非婚生子女一旦出现,责任承担不可避免。为避免日后纠纷,特别是法院有可能将出轨一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出现,五美律师建议可以通过提前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负担。
 
[1]《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23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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