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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芳遗产继承纠纷案带来的财富传承启示

来源:http://www.hunyin.org.cn/ziliao_content.asp?id=1321&leixing=3&n=��ʦ�۵� 作者:chenny 时间:2013-08-15 18: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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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hunyin.org.cn/ziliao_content.asp?id=1321&leixing=3&n=��ʦ�۵
作者:卢明生
2003年12月30日,香港巨星梅艳芳因病医治无效辞世,享年40岁。然而,梅艳芳逾亿元的遗产分配方案争执不断,直至2011年5月10日才告尘埃落定。但围绕遗产相关问题,至今仍有纷争。
据媒体报道,梅艳芳生前未婚亦无子女,近亲属有母亲及二个姐姐、一个哥哥。梅艳芳患病期间曾就自己的财产分配问题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并于2003年12月3日在主治医生张文龙及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刘蔡秀莲的见证下签订遗嘱及信托契约,明确成立信托基金,遗产中除将两处房产赠与好友刘培基外,预留170万港币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其余遗产均归入信托基金,由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担任执行人。对于母亲覃美金的晚年生活问题,则由信托基金每月支付7万港元生活费直至其去世,剩余款项捐给妙境佛学会。
    由于怀疑该遗嘱及信托意愿并非梅艳芳真实意愿,且对梅艳芳长期受病痛折磨在去世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是否有遗嘱能力存在质疑,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及哥哥梅启明自2004年2月始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欺诈、遗嘱无效等理由将遗嘱执行人、遗嘱受益人、医院、见证人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达10亿港元及撤销遗嘱。至2011年5月10日,这些诉讼已全部终结,除覃美金的生活费由每月7万港元增加为12万港元之外,其余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覃美金为此于2011年7月18日到香港中环一银行总行前拉上横额抗议,以示不满。2011年10月,覃美金及哥哥梅启明又起诉到法院,指控梅艳芳的干妈傅瑞娜、歌迷会会长苏笑贞等人在梅艳芳死后,擅自在其寿山村道故居将其贵重物品搬走,要求赔偿1.8亿港币。而覃美金目前亦因欠房屋租金被业主告上法庭……
    一个遗产继承纠纷,前后历经10年仍未完全了结,实属罕见。除了对一代巨星的唏嘘感叹之外,该案所呈现的曲折复杂或许对于当下大陆财富传承能够提供某些参考及启示。

    1.财富传承规划应尽早安排
    综观媒体报道对覃美金提起各项诉讼的态度褒贬不一,网络上基于对梅艳芳入土为安的心愿对诉讼亦多为批评指责之声。然而,梅艳芳去世前不到一个月的遗嘱能力及遗嘱意愿难免不令人陡生质疑,亦难怪覃美金事后会对司法公平、公正的种种声讨。
    反视大陆的遗产继承争议,若出现有遗嘱或遗赠时,其他继承人亦多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及遗嘱意愿提出质疑,所提最多的理由便是“立遗嘱人年事已高,存在被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精神控制的可能”。而如何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最为重要的证据便是其精神健康状态。而这样的状态,显然惟有其年富力健时才有最佳的呈现。非得等到年弱体衰才考虑财富传承安排的旧俗到了需要改变的时候。

    2.指定遗嘱执行人有益定纷止争
    覃美金曾多次向媒体控诉自己无法进入到梅艳芳的房屋内,而其他人则能进入甚至能将室内物品搬出。对于亲人都无法进入房间的受控,若未曾了解过法律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设定,在情感上确实是无法接受的。而这其实就是遗嘱执行人设置的效用所在,一旦被继承人去世,只要遗嘱中有授权指定,那么其遗产管理之权就交于遗嘱执行人。
    客观上,人一旦去世,其遗产往往处于失控状态。指望于继承人间友好商谈遗产分配问题,往往只能停留在理想层面,继承人之间基于各种缘由争抢遗产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如何最充分的体现财产所有者的遗产分配意愿,“遗嘱”的指定显然是最直观的展现。而清点及管理遗产、遗物,调节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就需要有一个“中间人”来承担这样一个角色,这个“中间人”就是法律上的“遗嘱执行人”。
    梅艳芳遗产纠纷系列案中,倘若遗嘱执行人的权能设定有更加完善,遗嘱执行人亦能尽早介入,相关专业人士能协助梅艳芳制定更加完善的遗产管理及分配方案,很多诉争是能够避免的。

    3.受益财产逐步发放能有效防止挥霍
    到目前为此,绝大多数的遗产继承安排都是一次性的分配模式,遗产继承人通过协议或是法院判决,一次性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完毕。遗产最终如何处置,或是继承人日后的生活有何种保障,被继承人似乎都没有“话语权”。遗体捐献、遗产捐赠等公益性遗愿多因缺乏有效监督而难以落实。
    通过遗嘱安排,设定继承人(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生活保障安排,将遗产按计划逐期分配,显然能够有效防止继承财产的失控及挥霍。
    而覃美金通过系列诉讼将其生活费从每月7万港元增加到12万港元,亦说明在财富传承中对执行人的授权还应有一定的弹性,给予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财产分配的额度,当然调整的额度既能增加又能减少,并且在受益人等相关权利人的监督下作出调整的决定。

    4.大陆慈善基金会设立已开始放开
    早在2007年,大陆87版《红楼梦》中“林黛玉”的扮演者陈晓旭去世就曾引发慈善基金会管理遗产的热议,甚至曾有媒体报道称因当时法律规定基金会成立需要有主管单位的问题使得有“陈晓旭慈善基金会是空架”的质疑。
    社会团体需要主管单位的限制,一度成为民间团体开展公益活动的束缚。域外居民通过设立慈善基金会的形式管理遗产以实现财富传承的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只能成为大陆人士热议的话题但却无法参照适用。如今,这一禁锢已打破。
    北京市民政局于2013年3月28日向媒体发布:从2013年4月1日起,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全面实行直接登记,今后这“四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将不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以彻底解决社会组织找业务主管单位难、登记门槛高的问题,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由此,在大陆通过独立设立慈善基金会来管理遗产实现财富传承的方式已开始放开。
    当然,要实现“家业常青“,除了要考虑身后,更要着眼于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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