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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7-07-31 10:45:21


  摘要: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另一方受到人身伤害的,那么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来。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跟人重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为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所以出现配偶者跟他人同居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外,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

  最后,发现一方有以上伤害另一方利益关系的情况的,那么在起诉离婚时,即可以积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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