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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母亲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五美为父亲保住了女儿的抚养权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22-09-10 10:50:0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关于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进行了列举。但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子女交由取得抚养权一方父母照顾且离婚后子女由老家父母协助抚养以及父母再婚再育均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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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赵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女儿小赵。小赵自幼寄养在广西老家,由赵某父母协助抚养。2018年赵某与刘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赵由赵某抚养,任何一方有对女儿身心健康损害的行为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女儿小赵继续在老家由赵某的父母抚养照顾。
 
2020年5月,刘某以探视权未能实现且女儿在老家长期生活缺少父母陪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给刘某。
 
五美律师接受赵某的委托代理本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小赵目前的生活状态,小赵由赵某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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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赵某将女儿寄养老家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刘某以“1.女儿寄养在老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赵某已再婚并再生育子女,没能力抚养女儿;3.赵某阻碍刘某行使探望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给原告。
诉讼中,五美律师作为赵某的代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第一,女儿小赵自幼由爷爷奶奶协助抚养原被告双方都是知晓的,且在离婚时刘某放弃抚养权并表示同意离婚后孩子继续由爷爷奶奶照顾抚养。
第二,女儿小赵在赵某以及赵某父母的抚养下身体健康、性格开朗,而且学习成绩优异,不存在任何不利于小赵成长的情形出现。
第三,虽然赵某再婚再育,但该事实不属于不利于小赵成长的情形。
第四,小赵已在广西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就读小学,若将小赵判给刘某抚养,小赵需要离开广西到外省重新适应生活,就学问题也得不到很好的处理,不利于小赵成长。
第五,刘某主张变更抚养权,但却在外省租房居住,且无稳定职业,刘某不具备抚养能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五美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在本案判决中作出如下认定: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考虑。本案中小赵自幼起即与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生活,已近8年,生活稳定。刘某陈述女儿留在老家由赵某父母协助抚养,但通过赵某提供的微信视频通话及聊天记录,可反应孩子在广西生活居住状态良好。刘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赵某有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小赵已单独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多年,且小赵的爷爷奶奶已退休,有退休工资、收入稳定,主动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赵某照顾小赵,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刘某目前在湖北省租住在一间20平方米的房间内,抚养能力不足,且小赵长期在广西生活,生活环境稳定,不宜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因此刘某诉请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缺乏理据。
 
【五美律师说】
近年来关于留守儿童的负面报道很多,乍看之下,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颇有几分道理。但对于城市外来人口而言,面对高企不下的房价以及高昂的教育、医疗成本,居住、教育成为了这些人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同时,忙碌的城市生活使得工薪阶层无力全身心照顾家庭,父母、子女分居两地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常态。因此,我们不应当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城乡二元问题。
 
本案中,虽然赵某迫于现实压力将小赵送回广西,但是与女儿分居两地并没有成为赵某逃避履行抚养义务的借口,借助微信、QQ等社交工具,赵某每天都会和小赵联系,并且在线辅导小赵作业,小赵在赵某及赵某父母的照顾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反观刘某,虽然刘某作为母亲在抚养女儿有先天的性别优势,但可惜刘某并没有善加利用,反而不断骚扰赵某及赵某的现任妻子,没有尽到作为母亲应有的抚养义务。
 
代理本案过程中,五美律师全面把握案件情况,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向法院全面呈现了小赵的生活现状以及赵某、刘某的抚养条件,使得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让女儿小赵继续由父亲赵某抚养,并在老家广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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