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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李小非律师就驾校学员考场内练车被控“无证驾驶”一案接受广州电视台采访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5-10-10 15: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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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阿莲在番禺一所驾校报名学车,已经过了科目二,今年8月25日考科目三。8月21日上午,阿莲的丈夫阿亮(化名)开自己家的车到番禺石楼驾考场查看。阿亮说,期间他去上厕所,将车停在考场内一空地内,妻子在车上等他,没想到,妻子自己坐到了驾驶位开车练习起来。
阿亮说,妻子练习时,被考场的一名考官发现,于是报了交警,交警赶到后表示,阿莲涉嫌无证驾驶,可能会被拘留,而他把车给无驾驶证的人开,驾驶证可能会被吊销。事后,交警将他家的车和他的驾驶证扣留,让他等候处理。
一个多月过去了,阿亮的驾驶证和车已经领回,但阿莲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警方还未定性。
10月10日,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小非律师,就本案接受了广州电视台的采访。
李小非律师表示,驾驶私家车在考场空地上练习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要看其行驶的场地是否属于“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当事人练车的场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特征,将直接关系此案的定性。
李小非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练车的场所,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例如考场内的公共停车场,尽管位于考场内,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场所属于“道路”,当事人的行为便属于无证驾驶,交管部门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向无证人员出借机动车的另一当事人,交管部门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如果当事人练车的场所,仅是驾考场内的一块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特征,则该场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也就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无证驾驶的规定。

以上采访内容将于今晚9点在广州电视台《今日报道》栏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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