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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不再是法律概念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 时间:2013-11-21 10:35:59


“非法同居”不再是法律概念

            ——简述目前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

    所谓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同居关系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关系;第二种是同居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

    一、“非法同居”概念的法律渊源

    在生活中,常常会听到人们提及“非法同居”一词,同样的,这个也经常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当中。实际上,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1990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中,才把“非法”二字去掉,将上述两种情形的同居统称为“同居关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无论是存在配偶的同居关系,抑或是不存在配偶的同居关系,现已不再涉及“非法同居”这一概念。

    二、我国法律对于上述两种同居关系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制,简述如下:

    1、法院是否受理同居关系的解除?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第一种同居关系因涉及到已婚一方(或双方)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而第二种同居关系则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除,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的,法院不予受理。

    2、同居关系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刑法》对第一种同居关系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同居一方需对无过错配偶方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处罚;而第二种同居关系解除时,需妥善处理好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所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法条链接: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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