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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非律师点评二奶持遗嘱告原配所财产被驳回一案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 时间:2013-11-07 18:00:01


“二奶”持遗嘱告原配索财产被驳回

男子与原配分居近20年,与同居女子生活15年,法院称遗嘱违背公序良俗

 

女子以护工名义与有妇之夫同居长达十余年,男子因病辞世,该女子持有男子生前遗嘱,一纸诉状将原配告至法院,要求凭遗嘱继承男子名下房产、退休费、丧葬费补贴、抚恤金、保险金等合计46万多元。珠海香洲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珠海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大强与冯小菲于1972年结婚。1984年王大强起诉冯小菲要求离婚,香洲区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尔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1991年12月始,冯小菲与王大强开始分居。

从1995年开始,邝飞飞与王大强共同生活。王大强回乡下祭祖时,带着邝飞飞及邝飞飞的两个孩子王小富和王小美一起回老家。

2009年,王大强因患帕金森病、高血压病,曾三次入院治疗。2010年3月1日,王大强手写一张欠条,写明邝飞飞自2000年3月开始对其护理,每月工资最少1500元,以后逐年增加,现欠薪215000元。此后,邝飞飞向法院起诉王大强及冯小菲,以该欠条为据,要求两人连带支付10年的护理费215000元。香洲法院于2010年5月做出民事判决,确认邝飞飞与王大强系非法同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故驳回了邝飞飞的诉讼请求。邝飞飞不服上诉,案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同居女子

2010年2月25日11时45分,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王大强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日,王大强在医院立下遗嘱,内容为:“本人王大强为防止今后不测,立遗嘱如下:一、珠海市胡湾里一巷××房归我所有的产权部分由邝飞飞女士所有;二、我去世后应得的工资、抚恤、补贴、保险赔偿等全部收入和其他财产归邝飞飞所有。”遗嘱中所涉房屋系王大强与冯小菲于1989年共同购买。2011年5月7日,王大强死亡,其丧葬事宜由冯小菲主持处理。

法院:有悖公序良俗原则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了王大强遗嘱的真实性,认为邝飞飞从1995年开始住进王大强家,此时王大强身体尚足以应付日常工作,无需护理,数年后方才退休。结合原告提供的祭祖照片、族谱、王小富学籍卡、病危通知书,足以认定邝飞飞是在明知王大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大强在与冯小菲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邝飞飞,有悖公序良俗,故其遗赠行为无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邝飞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来源:南都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小非律师认为,应当区分情况而论。并就本案所引发的的法律问题作出简单论述如下:

1、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那么该法律行为无效。但公序良俗的概念十分抽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概念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官在运用该法律原则是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2、关于遗赠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出于个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的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任何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即遗赠人行使遗赠行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本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赠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结合本案情况看,虽然遗嘱人与情人长期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但以此为由认定遗赠行为无效,似乎缺乏足够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首先,本案中,遗嘱人王大强与合法妻子冯小菲早已分居达二十年,双方一直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而王大强与邝飞飞虽为非法同居关系,但在王大强生病及病危期间,一直由邝飞飞扶养照料。因此,王大强将遗产赠与邝飞飞的行为,应当说是有相当的事实基础的。

其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照之下,本案情形并不符合以上规定,遗嘱人将财产赠与给受遗赠人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法律的直接规定,相反,权属人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反而是受到民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明确保护的;同时,本案的情况,亦难称得上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本案,人们争议和讨论最多的,也是认为有可能侵害了遗嘱人的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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