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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用假证结婚后失踪 丈夫离不了婚起诉民政局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chenny 时间:2013-08-26 09:57:58


妻子失踪方知结婚时对方用的是假证
浙江多地频发当事人离不了婚状告民政局
夫妻因一方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无法协议离婚,法院又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无奈之下,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在浙江省,这已不是个案现象。《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浙江台州、宁波、嘉兴等地法院相继受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今年7月,临海市4名离不了婚的丈夫最终与民政局达成了调解协议,撤回状告民政局的诉讼请求,8月23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在确认民政部门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后,撤销了一对90后夫妻的结婚登记。
虽然从2012年开始,婚姻登记信息实行全国联网审查,一些重婚等违法行为得以预防,但婚姻登记机关在行政审查中的漏洞并没得到有效弥补,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现象依然频频出现,社会危害性明显。专家呼吁,民政、公安部门之间亟须建立信息联通共享机制,提高行政审查实效,避免更多类似婚姻家庭悲剧发生。妻子失踪之后丈夫离不了婚
妻子拿着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后失踪,导致离婚陷入困境,丈夫状告民政局。来自临海市法院的统计表明,近三年,该院已受理了十多起类似案件。其共性是,男方大都是大龄农村青年,大部分在30岁以上结婚,都是经人介绍认识,妻子失踪最神速的是在登记结婚第二天,也有一到三个月失踪,结婚时间最长的有17年,大多育有子女。
临海市上盘镇青年小金就是其中一名受害人。经人介绍,2003年他认识了云南省福贡县姑娘小余,不久,便去办理结婚登记,小余向登记处工作人员提交了一张身份证和一份印有福贡县公安局印章的户籍证明,工作人员审查后给他们两人发放了结婚证。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时常争吵,2012年,为了家庭琐事大吵了一架以后,妻子小余不辞而别。小金想方设法联系小余,但一直联系不上,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小余户籍证明上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一致,后经查证,该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并不是小余本人,而是另一名云南女子,即案外人小叶。
因为被告小余身份不明,临海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小金的起诉。
“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都行不通,那岂不是离不了婚了?”小金和其他3人以“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把关不严,没有认真核实双方身份信息”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把民政局告到了临海法院。
临海法院本案审理法官介绍,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这4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鉴于在审理过程中,临海民政部门自行纠正了原婚姻登记行为,妥善解决了这4起因假身份证登记而导致离不成婚的问题,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虚假婚姻登记不是个别现象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平湖市、桐乡市、湖州市南浔区等地也出现了多起此类案件。2008年6月,桐乡男子小李与云南女子小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办理登记过程中,小吴只提供了暂住证,称身份证未带,只报了身份证号码,顺利办好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婚后不久,吴某离家出走,音讯全无。
2012年1月,小李持村委会两人分居已满两年的证明,起诉至桐乡法院,要求与小吴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李所提供的小吴身份信息是错误的,且从公安机关查实并无小吴的身份信息。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小李无法提供妻子小吴准确的身份信息,法院也通过发函方式核查了小吴的身份,仍无法查明其身份,故裁定驳回起诉。
“虚假婚姻登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户籍登记部门与婚姻登记部门没有建立信息联通共享机制造成的。”桐乡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永华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因为户籍信息属于公安部门管理,婚姻登记部门难以及时准确核实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且女方多为外地籍,加大了审查难度。
李永华介绍说,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因婚姻登记部门身份审查不严所致,特别是90年代,农村地区嫁入桐乡的外来妹很多,有些男方甚至不清楚女方的来历,娶妻心切甚至帮助女方制造虚假身份信息,而女方为了嫁到这里,未达到法定婚龄,就通过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登记,而且乡镇有些民政登记所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不严格,导致部分人员实际登记结婚与婚姻登记机关信息不符,从而导致一旦要求离婚往往无法成功。
民政部门行政审查存在漏洞
近日,宁波市奉化法院受理了一起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的离婚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离婚,却发现了被告人系四川籍80后女孩,她在婚姻登记及其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使用的身份号码并不属实,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时使用了假身份证。
奉化市法院为此向市民政局发出了《关于在婚姻登记时加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的建议》,指出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具有社会危害性。奉化市民政局对此回应称:2010年安装了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进一步加强对身份信息真伪的核实,但经与市公安局衔接,目前居民身份证和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不能实行信息共享,此外当二代身份证内芯片损坏或磁性消失时,阅读器也无法准确识别。下一步,将依靠现有设备和技术,严格审查把关,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罗思荣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民政部门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罗思荣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是形式审查责任,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承诺,在现有的硬件条件下,民政部门无法共享公安部门所掌握的户籍信息,故技术层面上不具备审查能力,客观上无法验证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行政审查留下漏洞,因此,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有必要加强衔接合作,建立信息联通共享机制,这是一项避免虚假登记的有效制度安排。
原文作者: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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