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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需不需要偿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06 11:35:51


摘要:夫妻间借款需不需要偿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从本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的性质来看,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同,应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未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分析:夫妻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一、夫妻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基于夫期之间的身份特殊性,在兼顾利益平衡的情况下规定了有限条件的个人财产制。至此,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别据异财”,各自可以拥有个人财产,也正因为此,使夫妻之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越来越多的夫妻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保障。

二、夫妻间借贷关系的效力确认

夫妻之间借贷关系法律效力到底如何?我国当下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应与其他借贷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认定夫妻之间借贷关系法律效力,那就是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更强调对夫妻一方私产所有权的保护,而夫妻一方私产所有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债权债务归同一主体而消灭。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及个人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有效。夫妻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共同债权债务,不因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因所谓的“混同”或其他原因而消灭。

三、审理夫妻之间借贷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关系。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和对外债权的享有和对外债务分担纠纷。法律只所以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之中一并处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因婚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或约定及债权享有、债务承担都是基于这种关系而发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况或夫妻双方有所约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相互间有着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它与婚姻纠纷揉合在一起并案审理,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

(二)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异同。

1、夫妻之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

2、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财产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碍对方对分得的财产行使权利,它是绝对权,在诉上为确认之诉。

3、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之间借贷纠纷是否有必要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

1、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间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应为两个独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审理。

2、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而婚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法院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合并审理是否合法?此时作为债权人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就债务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3、合并审理有可能导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牵制,使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相互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于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此离婚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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