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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丨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22-07-07 09:01:14


一、不同遗嘱类型的效力认定

在讨论多份遗嘱并存时遗嘱的效力问题前,先向大家简单介绍法定的五种遗嘱类型。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共五种类型,其中前三种较为常见。下面,我们分别来介绍每种遗嘱类型的有效要件:

1.自书遗嘱。顾名思义,自书遗嘱必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随着电脑的普遍应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脑打印遗嘱,也由此产生大量纠纷,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的效力较难获得认定,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通报的涉老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六当中,就明确“打印遗嘱不为我国法律承认”的观点。[1]此外,立遗嘱人如将身后处分财产的意愿写在其他文件当中,如遗书、日记、信件等,是否有效,也极易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实践中,大量代书遗嘱无效的案件均系因见证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除了行为能力欠缺以及本身系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外,与这些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亦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2]此处所指“利害关系”,经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均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3]

3.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公证机关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同时,需留意的是,公证遗嘱一旦设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的方式按照其意愿对其遗产作出处分的行为。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的形式对其遗产作出处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设立口头遗嘱时,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

实践中,如被继承人前后立有多份遗嘱,该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常常成为继承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后立的遗嘱优于之前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4]同时,实践中也存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但系分别就不同的财产做出处分的情形,如该数份遗嘱的内容并不发生冲突的,则各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

2.多种遗嘱形式共存的,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先。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的遗嘱形式约定的是同样的遗嘱内容、或者不同的遗嘱形式约定的内容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如遗嘱人订立的数份遗嘱系就不同的财产做出处分,彼此之间在内容上并不发生冲突的话,则各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

3.存在多份公证遗嘱、内容冲突的,以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如前所述,在遗嘱内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如各份遗嘱的内容并行不悖、并不发生冲突的话,则各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同理,在遗嘱人先后设立多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遗嘱内容冲突的,则应以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如各份遗嘱内容彼此独立的,则均为有效遗嘱。

 

[1]见人民网新闻http://qd.people.com.cn/n/2015/1021/c19046426874411.html。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

[3]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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