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关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李小非律师,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动态新闻 > 以案说法 >

制止家庭暴力的三个主要措施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05-24 14:26:19


   摘要: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为了制止家庭暴力,我国有三项保护措施,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强制报告制度

  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以强制报告义务是否需要附条件为标准,认为该条可分为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和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其中,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受害人,也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只要教育、医疗、福利、救助机构发现其受家暴的,必须报警;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的受害人是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只有在其因年老、残障、重病原因无法报警时,救助、福利、医疗、教育机构才必须报警;如果受害人的身体与精神状况允许其报警而选择不报警的,相关机构免除报警义务。

  “但是,对受家暴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被胁迫而不敢或者不愿报警的,应规定相关机构有义务报警。”因为就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而言,对于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受胁迫而不敢、不愿报警的,如果与其联系密切的救助、福利、医疗机构不承担强制报告义务,就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由有关机构承担报警义务,但违反报告义务的,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并非机构,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祁建建表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机构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是具体接触家暴受害人并在违反报警义务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机构的一般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2、告诫书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也会进一步完善,是警方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多了一种处理方式,将来有可能成为反 家暴法的内容之一。2013年7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据统计,江苏 南京作为试点城市,共向80余名违法行为人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没有发现二次家暴的情况。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

  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3、人身安全保护令

  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等。

  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对家暴进行的制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