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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举报自己出轨 只为离婚摆脱丈夫家暴

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chenny 时间:2013-08-21 12:26:31


博主说法

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反思的社会现象。其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面临家庭暴力的时候,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反面例子,接下来我们为大家举一实例进行解析。

孕妇举报自己出轨 只为离婚摆脱丈夫家暴

因为不堪丈夫的无端猜忌和家暴,38岁的阿芳决心要和丈夫阿强离婚,但遭到拒绝,她只好选择逃避……

近日,阿芳挺着大肚子,来到鄞州法院举报自己“出轨”,誓要结束与丈夫名存实亡的婚姻。1996年,21岁的舟山姑娘阿芳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15岁的鄞州小伙阿强相亲,同年两人就登记结婚。起初,阿强在田间劳作,农闲时去附近企业打工,阿芳则负责操持家务,小日子倒也过得平静自在。婚后第二年,女儿燕燕出生了。谁知,女儿的出生反而让夫妻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一次争吵过后,阿芳负气外出打工。这下可急坏了阿强,原本妻子就比自己小15岁,年轻貌美,妻子一出门,他更不放心。阿强寝食不安,跑到城里找回妻子,见面就是一顿辱骂和暴打。被打后的阿芳心灰意冷,再次选择逃离。

去年4月,阿强终于在一个工地找到了阿芳,他把阿芳强行带回家,用绳子把她绑在树上,拷问她是不是在外面有了别的男人,阿芳矢口否认,又遭到一顿暴打。遍体鳞伤的阿芳面对丈夫无休止的猜疑和暴打,万念俱灰。她试着向阿强提出离婚,但遭到阿强严词拒绝,阿芳无奈之下再次离家出走。

这次离家出走后,阿芳来到一个工地打工,经人介绍,邂逅了52岁的宁波本地人阿金。憨厚老实的阿金一直都是单身,平日里以打鱼为生。见阿芳一个人在外打工,孤苦伶仃,总是对她嘘寒问暖、关爱有加。阿芳从阿金这里找到的温暖和关怀,让她很快便接受了阿金。之后,两人以情侣的关系一起交往,阿芳不做工的时候就去阿金的家里小住,阿金也会趁到城里做买卖的机会,到阿芳暂住的地方约会。两人宛如初恋般甜蜜。这让阿芳下定决心要与丈夫离婚。于是,她多次打电话给丈夫阿强,提出离婚,均遭到强烈反对。挺着大肚子举报自己出轨

去年9月,阿芳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心想,这下阿强一定会跟她离婚的。她先是挺着大肚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出轨了,现在又有了情人的小孩,要跟丈夫离婚。她还拉着阿金到派出所作证,并做了笔录。阿芳的这些举动,都是为了证明与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与此同时,阿芳还给丈夫阿强打电话,说了自己怀了别人的小孩,一定要离婚。阿强听后又羞又气,更断然不肯成全阿芳和别人的幸福,坚决不同意离婚。阿芳只好到法院起诉。

近日,经鄞州法院主持调解,阿芳和阿强终于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阿强抚养;因阿芳对婚姻有过错,当庭给阿强1.5万元经济补偿。

 

本作者观点:

本案中非常遗憾的是,阿芳在面对来自丈夫阿强的家庭暴力,万念俱灰提出离婚要求遭到丈夫蛮横拒绝时,没有想到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离家出走并发展婚外情,最终走向依靠自主揭发,方才离婚并向阿强付出经济补偿的歧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看出,“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是作为法定离婚条件的。也就意味着,只要阿芳以此事实为依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并充分举证的前提下,法院是应当判决两人离婚的。因此,阿芳最终付出的惨痛代价是完全不必要的。

本文案例来源自: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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