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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要不要返还怎么确定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chenny 时间:2013-08-20 12:06:06


原文地址:http://www.hunyin.org.cn/ziliao_content.asp?id=1500&leixing=3&n=��ʦ�۵�

作者:未知

  2005年12月王芳、王刚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王芳在家务农,王刚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王芳、王刚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王刚自部队退役。王芳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王刚所在部队并与王刚共同生活,王刚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王芳家中共同居住二天。

  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王刚给付王芳彩礼公60000元,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王刚在为王芳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王芳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若王刚要求退还彩礼,是否应该准许?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必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夫妻双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和共同扶助的经历;三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此期限一般应不少于三个月。因此,本案中应根据王芳与王刚是否共同生活加以确定。

本文转载自中国婚姻家庭网:http://www.hunyin.org.c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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