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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进入婚姻的围城?然而同居的烦恼并不少!——李小非律师接受直播广州《城市话题》节目采访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02 1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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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小非就同居生子产生的抚养纠纷接受广州电视新闻频道直播广州《城市话题》节目采访。

同居在时下并不罕见,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过往也处理过不少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以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许多人因害怕结婚,不想进入围城而选择同居。同居真的是上策吗?无论如何,同居的风险大家还是需要提前知道的,一起来看看吧!

同居

同居现象,时下并不少见。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

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同居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另一类是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类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处理态度: 针对第一类非婚同居的情形,我国婚姻法对其并无特别的归置,即采取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针对第二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则被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同居关系,法院对同居关系析产的处理均是采取相同的做法。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
同居析产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析产纠纷

同居析产纠纷,指同居关系双方因对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归属等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院的情形。

作为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之一,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析产纠纷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处理的原则上,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律师提示
1.同居析产案件处理当中,在对财产权属的认定上,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无明确产权登记的财产,则以实际占有为准。

2.对财产归属的处分上,对已确认系同居双方共有的财产,双方均主张财产归属的,实践中将依据各自对财产的出资比例、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对该财产的使用依赖程度、偿付给对方经济补偿的现实可操作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非财产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实践中一定将财产判归该方所有。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俗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和承担父母与子女关系当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为当事人双方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  
2.因同居关系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抚养权归属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会优先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若父母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比较父母双方各方面条件,如教育水平、工作性质、工资收入、家庭环境等,以及考虑子女目前的生活状态,综合判断由谁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当中,针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列举了如下处理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3)多子女或多胞胎的抚养权归属,仍以子女利益为判决核心。
在以往的实践中,多子女或多胞胎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决由父母双方分别各自抚养。但是,由于多子女、多胞胎从小在相同的环境下成长,相互之间十分依赖,感情联系密切,若是非要把多子女、多胞胎分别交由父母各自抚养,无疑会给他们在情感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

因此,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综合考虑,在父母一方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越来越多法院出现把多子女、多胞胎判给父母一方抚养的案例。

(4)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由该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子女随一方老人生活时间较长的,亦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抚养费的确定与给付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即应当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之后出现反悔情况的,一方诉至法院,即形成同居关系抚养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给付,另一种是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
在抚养人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被扶养人的权利与正常生活需要,一般按照抚养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抚养费,该种情况下抚养费一般为抚养人月收入的20%~30%。但是,对于抚养人收入较高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并不机械地按照以上方式计算。

一次性给付
除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但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依旧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第一,抚养费支付义务人需长期在国外(异地)工作、生活,定期支付抚养费有实际困难的;
第二,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有故意迟延、拖欠支付抚养费情形,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妨碍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的
第三,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第四,抚养孩子一方能够妥善管理和使用该笔费用,并对孩子今后的学习生活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很多人认为“婚姻是座围城”,所以选择同居而不结婚,但却忽略了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为共有。然而在同居关系中,却没有类似的法律对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予以保护。此外,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若一方经济困难,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可见,在婚姻关系中,经济水平处于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较多的保护,但是在同居关系中,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其他相类似情形在此就不再逐一列举了。总而言之,恋爱到了一定阶段,二人齐齐到民政局领个本本才是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的上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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