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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将丧失孩子抚养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姻家事部分)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15 15:26:07


近日,最高院发布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婚姻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阐述,会议纪要中明确说明,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姻家事部分)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编说:离婚时如何处理保险类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婚姻家庭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一书中也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梳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针对不同的保险类型应当有不同的分割方式。

对于养老保险。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的个人缴付部分进行分割。

对于人身保险。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应当基于投保方对该份商业保险的存续意见进行处理。投保人主张该份保险继续有效存续的,则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给夫妻另一方; 如投保人主张对该份保险做退保处理的,则需支付退保后所获得的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夫妻另一方。

最高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对该部分内容也做了明确的阐述,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观点与最高院近日发布的会议纪要意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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