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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7-07-07 10:09:44


摘要:虽然婚姻不属于签订合同,但是欠缺相应法律条件的婚姻,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是可撤销的婚姻,虽然这两者的后果都是双方分离,但是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大有不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如下:

1、结婚欠缺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无效婚姻:是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可撤销婚姻:属于相对无效情形,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

3、请求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无效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所以,根据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根本不能混为一谈,因此一定要确定好属于哪种情况,以便及时正确自己的婚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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