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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原因包括哪些?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7-07-21 09:38:19


  摘要:夫妻双方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并且双方确实不想在继续过下去的话,那么即可以选择离婚。不过,如果是想要诉讼离婚的话,那么需要提供离婚的原因,否则法院将很难判决准予离婚。

  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只要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即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后,其实想要起诉离婚的,其中一方不愿离婚的话,可能就很难被准予离婚,不过确定有以上规定的情况的话,那么法院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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