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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的纠纷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3-07-11 15:30:09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分别为陈某1、陈某2,2010年,陈某与孙某到天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陈某1由孙某抚养,陈某2由陈某抚养,子女所需一切费用由抚养方分别全部承担。同时,陈某与孙某离婚当日还签订协议,约定陈某位于天河区美林湖畔的房屋归陈某1所有。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孙某及陈某1占有使用,但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陈某1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过户。

【争议焦点】

1、陈某1是否已经享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某虽协议将房屋赠与陈某1,陈某1也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但房屋属于不动产,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现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权利还未转移,陈某1还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陈某与孙某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陈某1,该赠与除纯粹的财产赠与之外,还包含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因此,即使陈某还未将房屋过户给陈某1,房屋权利还未转移,陈某也不能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院追踪】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意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方面做出的巨大妥协和让步,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不能撤销。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将房屋过户给陈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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