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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再婚引发的继承纠纷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3-07-11 15:34:34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刘某与唐某结婚,生育子女刘某某,唐某于1970年病故;此后,刘某与李某结婚,李某带有未成年子女周某一同与刘某一起生活,李某于1985年病故;1987年刘某与陈某结婚,陈某带有未成年子女马某随刘某一起生活。 被继承人刘某于2001年病逝,死亡时遗产有位于黄埔区某路107号301房,该房产是刘某于2000年4月购买。陈某于2003年死亡,房屋一直由马某占有使用。现刘某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某的遗产。

【争议焦点】

1、刘某的遗产是整套房屋,还是房屋的一半?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刘某的房屋于2000年购买,应当属于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分割刘某的遗产时,应当分出一半给陈某所有,剩余的一半房屋才作为刘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周某、马某对刘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虽然周某、马某均不是刘某亲生,但周某、马某的母亲与刘某结婚时,两人均为成年,且随母亲一起与刘某生活,与刘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周某、马某对刘某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

【法院追踪】

法院认为:刘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房产应当分割一半归陈某所有,由陈某的法定继承人马某继承;刘某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陈某是刘某的配偶、刘某某是其亲生子女、周某、马某是与刘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故上述四人均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该房屋由马某继承八分之六,刘某、周某分别继承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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