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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便捷——自书遗嘱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5-09-02 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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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我们与世界最好的告别,“生前不谈身后事”的传统观念已经不合时宜。接下来的几期订阅号,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会手把手教你立遗嘱。
自书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概念看似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居然有超过20%的自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一、优劣对比
优点:
(1)订立、修改和撤销自书遗嘱方便、快捷。由于自书遗嘱只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公证、不需要见证人等,所以遗嘱人可以随时随地订立、修改和撤销自书遗嘱;
(2)订立自书遗嘱成本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请他人公证、代书自然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自书遗嘱只要遗嘱人自己能够书写就可以完成,所以成本较低。
(3)自书遗嘱保密性最强。自身遗嘱可以不需要他人参与,保密性是所有遗嘱中最强的。

缺点:
(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因为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
(2)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证。因为大多数遗嘱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自书遗嘱的内容是否全部合法、有效难以保证,经常出现自书遗嘱涉及处分他人财产或表达不清等情形。
(3)遗嘱效力易产生争议。自书遗嘱私密性的特点,在未经公证、也没有相关见证人的情况下,利益相关人容易对遗嘱的效力产生怀疑,对遗嘱是否确为遗嘱人书写,订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胁迫等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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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疑解惑Q&A
Q:电脑打印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是否有效?
A:司法实践中,由于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形式,在没有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认定其为无效遗嘱。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应当结合遗嘱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及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打印遗嘱的效力。因为时代的不同,“亲笔书写”与“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不同而已,遗嘱人“亲自”操作才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
Q:自书遗嘱没有落款时间怎么办?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自书遗嘱没有注明时间,将可能因为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
Q: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无行为能力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A: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其在无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相反,如果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其有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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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香港“世纪争产案”
案例简介:
香港“小甜甜”龚如心是1990年遭绑架而失踪的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1997年7月,王德辉之父王廷歆要求法院确认王德辉在1968年3月所立自书遗嘱有效,该遗嘱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但龚如心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王德辉的自书遗嘱。遗嘱显示,王德辉将所有财产留给龚如心。王廷歆和龚如心因这两份自书遗嘱打了一场历时8年的官司。
案件焦点在于对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王廷歆特地从美国请来3位笔迹专家,认定龚提交的遗嘱中王德辉的签名有很大伪造嫌疑。龚如心则聘请内地专家鉴证,认为遗嘱签名真实可信。高等法院最终确认龚如心所持1990年遗嘱为王德辉最终遗嘱。龚如心成功继承王德辉400亿港元遗产。
两年后,当龚如心去世时,她的继承人也跟她生前一样,因为两份自书遗嘱而打起争产官司。除了华懋慈善基金所持的龚如心2002年遗嘱外,在龚如心逝世后的第四天,自称是龚如心地下恋人的风水师陈振聪突然跳出台前,声称持有2006年龚如心的一份遗嘱,自己才是遗产的唯一受益人。其披露的遗嘱内容为:“我(龚如心)将本人的遗产余款,遗赠陈振聪先生,该等遗产余款,包括任何地方、任何种类及叙述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其委任权,而且不论现时拥有抑或日后获得。”
龚如心遗产争夺案经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审理后,判决华懋慈善基金所持的龚如心2002年遗嘱有效,陈振聪所持的龚如心2006年遗嘱是伪造。后陈振聪不服上诉,该案一直到2011年10月底被终审法院驳回,代表案件画上句号。
律师评析: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说过: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然而,这个案例当中的主人公——曾经的香港女首富龚如心在她的后半生中竟然两次险些在自书遗嘱效力的问题上折戟,而这两份遗嘱背后,牵动的是数百亿港元的资产,是企业家倾尽毕生心血创造的全部财富。
纵观小甜甜继承遗产到被继承遗产的两案的整个过程,如何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始终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确认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往往会要求提取遗嘱人订立遗嘱同时期的其他文件进行笔迹对照和鉴定,但如何确认该文件和订立遗嘱属于同一时期,以及在当事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笔迹鉴定是否能顺利做出,都存在问题。
从避免继承纠纷的角度出发,华南婚姻家事团队律师建议您尽可能采取律师见证、公证等形式订立遗嘱。若从便捷性方面考虑选择自书遗嘱,那么提醒您,自书遗嘱也可以有见证人。虽然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自书遗嘱有见证人在场,但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其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同时,见证人的设立可有效解决他人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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