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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凶险——代书遗嘱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5-09-08 09: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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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4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4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其中,对见证人的要求十分严格,稍有不慎,则这份代书遗嘱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代书遗嘱冠以“最凶险”并不为过的。但“最凶险”并不表明不能化解,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这期就为你支招,助你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优劣对比
优点:
(一)代书遗嘱可以弥补遗嘱人因疾病或文化程度低等缘由而无法亲自书写遗嘱的问题。
(二)代书遗嘱中因存在见证人,可以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等事实。
缺点:
(一)代书遗嘱对见证人的要求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容易出现因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发生。
(二)代书人在记录立遗嘱人口述的遗产分配意见时,可能对口述的内容进行修改,因而改变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二、答疑解惑
Q:我母亲几年前中风,现在已经无法写字,但意识清醒。她的情况可以做代书遗嘱吗?她无法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或盖她的姓名印章代替可以吗?
A:只要老人家能自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是可以做代书遗嘱的。但同时需注意:如老人家因为身体原因确实无法亲笔签名的,按手印和(或)加盖印章的方式因不直接符合前述法定条件,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如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证明、见证人的证明和描述等综合进行判断。
Q:该如何理解“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A:所谓利害关系,就是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与遗产分配的过程或结果存在联系。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亲属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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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黄老先生夫妇共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一直陪伴老人居住,所以两位老人的房产,在他们去世后仍由大女儿夫妇继续居住使用。多年来,其他的姐妹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
2010年底,大姐身患重病后忽然委托丈夫刘先生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其提供了一份父母于2005年订立的遗嘱,上面写明该房产由大姐一人继承。这份遗嘱是由刘先生的外甥女代为书写的,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
针对这份遗嘱,其他的两位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遗嘱的代书人是大姐夫的外甥女,跟大姐有明显的利害关系,由她代写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说另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见证人并不在立遗嘱的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现场,但她是大姐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做出了认定:遗嘱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本案中遗嘱代书人是继承人夫家外甥女,两个见证人一个不在现场,一个虽在,却与二姐有利害关系,可见这几个人的见证都是无效的。由于遗嘱无效,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关键是见证人存在问题。
因此,在代书遗嘱时,应谨慎选择见证人。建议可以选择由居委、村委等工作人员或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见证人。同时,由于律师更加了解法律的规定,能够帮助当事人排除整个代书遗嘱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这将确保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其次,代书遗嘱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地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另外,遗嘱完成后,应向立遗嘱人宣读内容,并由立遗嘱人签章。
最后,建议在代书遗嘱时应现场全程录像,并刻录光盘,保留证据。
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才能更好地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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