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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公证遗嘱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5-09-14 15: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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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效力最高,实践中不易引起争议。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遗嘱是越来越常见了。那么公证遗嘱又需要注意些什么呢?遗嘱是否都交由公证机关办理就能一劳永逸?这期订阅号,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为您一一剖析。
 
一、优劣对比
(一)优点

1、立遗嘱过程经公证处严格把控,能够证明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良好及遗产分配方案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3、公证处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进行遗嘱公证,一般不会存在因公证程序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二)缺点
1、手续较为繁琐,需提交身份材料及财产信息等相关材料后才能办理。
2、有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必须到公证处再次办理。
3、公证处对遗嘱本身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并不作实质审查。立遗嘱人仍有可能因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遗产处分不能反映其真实的想法。(具体见下文案例分析)
 
二、答疑解惑
Q:我之前做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想变更遗嘱内容,但我的身份证被小儿子拿走了,我可以自己重新写一份遗嘱而不必到公证处办理变更吗?
A:因您之前所立遗嘱是公证遗嘱,而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如果您需要变更遗嘱内容,则必须到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公证。待办理了撤销遗嘱的公证后,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形式立遗嘱。建议您可以问小儿子取回身份证,或补办身份证后再到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公证。
Q:公证处会帮我审核遗嘱的内容吗?
A:公证处仅对立遗嘱的过程把关,并且对取得遗产的继承人身份及待分配遗产作形式审查。公证处不提供遗产分配方案,也无义务严格审核遗嘱的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及是否完全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
 
三、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老先生与李阿姨结婚后生育了4名子女,并购买了A房产。后李阿姨去世,张老先生与曾阿姨结婚。张老先生身体状况欠佳,一直是由曾阿姨照顾。10余年来,张老先生对曾阿姨非常感激。2013年张老先生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记载“A房产依法属我与前妻的共有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现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A房产中依法属于我个人所占有的产权份额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全间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交由我妻子曾某某一人继承。”2014年5月张老先生病故。曾阿姨与张老先生的四名子女因对上述公证遗嘱的内容理解不同,产生了争议。于是曾阿姨向广州市某基层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老先生在公证遗嘱中所表达的“A房产中依法属于我个人所占有的产权份额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与“即全间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互相矛盾,到底应以哪一个表述为准?
曾阿姨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张老先生前妻死后,张老先生对A房产应享有60%的产权份额。张老先生十分认可曾阿姨对张老先生尽心照顾,为表达感激,才会作此公证遗嘱,把属于张老先生所占A房产份额二分之一由曾阿姨一人取得。因此,曾阿姨理应按遗嘱继承取得A房产30%的份额。然而,因张老先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在立遗嘱时误认为自己仅占有A房产50%的份额,因此才会注明“(即全间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但这绝对不是张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曾阿姨应按遗嘱继承取得A房产30%份额,而尚有30%的份额,应由曾阿姨及四名子女按照法定继承,每人继承6%的产权份额,最终曾阿姨应继承A房产36%的产权份额。
而4名子女则一致认为:根据公证遗嘱中“(即全间房屋四分之一产权)”的描述,表明曾阿姨按照遗嘱继承仅能继承A房产的25%的份额,余下的属于张老先生的35%的房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曾阿姨及每名子女各继承7%的份额。最终曾阿姨应取得房产A的32%的份额。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4位子女的观点,判决曾阿姨取得A房产32%的份额。
因曾阿姨不服法院的判决,已向广州市中院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我们了解到张老先生身患多病,一直是由曾阿姨照顾陪伴,因此张老先生才打算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来照顾保障曾阿姨的利益,避免在他身故之后,子女与曾阿姨之间产生纠纷。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尽管是做了遗嘱公证,但因为张老先生不懂法律,在遗嘱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意思表示,导致曾阿姨与子女还是为此对簿公堂。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并非万能,不能认为只要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就万事无忧。公证处仅对立遗嘱的真实意思作出公证,但并不对遗嘱的内容负责,也并不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团队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证遗嘱继承取得了财产,现夫妻双方在闹离婚,另一方提出要求分割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因当时在遗嘱条款设置时并未注明遗产与继承人的配偶无关,所以,如果对方坚持要求分割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再专业的律师也只能是回天乏术了。
综上,公证遗嘱尽管是解决了遗嘱有效性的问题,但在遗嘱中遗产分配设置是否合理,语言表达是否准确等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如果当事人仅凭借自己对法律粗浅的理解来对遗产作出分配,往往仍存在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建议各位当事人在立遗嘱前先咨询律师,由专业律师根据立遗嘱人的情况及意愿提供合适的遗产分配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定制的立遗嘱服务。所以,各位再也不能对公证遗嘱过分迷信,只有在经过专业的律师草拟审核遗嘱,再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才能确保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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